某某、某某等与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靖县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5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张璟轩与被执行人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靖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3125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31民终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