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3125民初1073号
原告:**2,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系死者**之夫)
原告:***,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系死者**之母)
原告:**1,女,201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系死者**之女)
法定代理人:**2,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1之父)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政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78089087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靖县。
被告:保靖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新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66396072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建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3125006710142K。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保靖县魏竹南路3号(审计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L18799A。
法定代表人:向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防汛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865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吉首市文艺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3446990540。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该院员工,住湖南省。
被告:保靖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酉水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25006710740C。
法定代表人:王亚彬,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事务所律师。
原告**2、***、**1与被告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保靖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湖南省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保靖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以下简称公路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申请追加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运投公司)为被告,本院依职权追加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为住建局)为被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路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运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住建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16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日12时50分,原告**2妻子**从保靖县中医院看完亲友步行回家,途经保靖县××镇××路人行道路时,突遇该人行道上偏坡塌方,**当场被滚石掩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保靖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3日作出《保靖县魏竹南路“7.2”边坡垮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并明确了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城投公司对项目管理严重缺失;设计单位设计院在未参与现场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符合设计要求”并加盖公章;监理单位监理公司履职不到位;施工单位**公司盲目听从业主、监理指挥,施工质量主体意识淡薄;公路中心作为保靖县××镇××路的管理人,没有对公路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导致人行道偏坡突然坍塌,造成**等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重大过错。
被告城投公司答辩要点:1、被告主体不适格;2、工程交付使用多年;3、赔偿标准按农村居民计算。
被告**公司答辩要点:1、非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体;2、未承担养护维修义务;3、赔偿标准按农村居民计算;4、精神抚慰金50000元无法律依据。
被告住建局既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文运投公司答辩要点:1、非涉案路段管理人与侵权人;2、专家意见与被告无关联。
被告监理公司答辩要点:1、未签订书面合同,无业主合同关系;2、变更设计后未签字**;3、监理人员仅对工程计量承担义务,对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不承担监督责任。
被告设计院答辩要点:1、非本案适格被告;2、原设计不存在缺陷;3、签字的三期路面工程与本案无关联;4、原告已经获得的20万赔偿款应予抵减。
被告公路中心答辩要点:被告非涉案路段管理人,原告起诉被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一、无争议的事实
2020年7月2日12时50分,原告**2与妻子**、女儿**1(不足2岁)及另案原告***与妻子**、儿子***(不足3岁)六人从保靖县中医院探视亲友后步行回家,途经保靖县××镇××路(工信局对面)人行道路时,突遇该人行道内侧挡土墙突然发生塌垮,导致**、**当场被滚石掩埋。经消防武警等救援,**、**分别被救出后,送往保靖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本次事故共计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另一路人***恰好路过)。
另查明,2007年12月30日、2009年2月28日、2010年6月2日被告城投公司先后与被告**公司签订保靖县***与保默线接线工程一、二(路基)、三期(路面)施工合同。本案垮塌工程于2009年2月28日签订,工程造价为261万元的涉案挡土墙路基工程《保靖县***与保默线接线工程路基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009年3月至同年9月,具体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日期为准(桩号为K0+460-K0+805接线工程项目签发开工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建议开工日期为2009年3月1日)。施工过程中,被告城投公司及标段监理工程师全运江(已去世)未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将挡土墙原设计参数变更。该工程实际于2009年12月前完工。2010年1月6日,被告监理公司出具二期工程计量监理说明,同意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合格的结算并加盖公章。2010年1月20日,试验工程师***、标段监理工程师全运江与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出具《工程检验认可书》:工程报验单所报K0+150-K0+300防护工程,经查验确认合格。同年8月29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朱自刚与监理人员全运江在《保靖县***与保默线接线工程路基(二期)砌体挡土墙质检表》上分别签署“自查合格”“合格”字样。2010年12月29日,被告设计院在竣工验收备案表(无监理单位意见)上签署“符合设计要求”并加盖公章。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
2016年9月15日,被告住建局与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保靖县梅花小学路段偏坡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主要内容为:拆除原人行道砼路面、新修人行道、人行道路面铺设麻石板、新砌麻石侧石、混泥土人行道及进口地面、新砌浆砌石挡土墙、花园边坡处回填土、新建排水沟、新砌空心小砌块围墙等。经本院现场勘查,涉案路段上人行道麻石最窄处为一米左右,最宽处为六七米左右。
2018年7月5日,被告文运投公司与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涉案路段上加装麻石栏杆。工程主要内容:拆除原有砼路面,水泥砂浆抹面及新***栏杆。
2020年7月29日,被告文运投公司与***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靖县××镇××路塌方路段应急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对“7.2”垮塌事故路段进行应急修复加固。
2020年7月12日,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由保靖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保靖县××路××组。
2020年7月4日,保靖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向三原告支付应急救灾救助金5万元;2020年7月2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已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湖南省财政厅赔款-地质灾害)15万元,两项共计20万元。
再查明,死者**父亲***于1999年2月8日已去世。受害人夫妇案发前在湖南省浏阳市白家镇务工。
二、有争议的事实
(一)调查报告
2020年8月24日,保靖县人民政府对“7.2”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主要内容为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性质认定、责任的划分和调查处理意见。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垮塌挡土墙为二期路基防护工程,施工桩号为K0+175.8-K0+191,挡土墙计量长15.2米、高8.2米、9.3米(含基础),基础宽度1.7米、1.85米、1.8米,墙高6米位置墙宽1.2米,墙顶宽度0.8米,结构为浆砌块片石挡土墙,总方量177.7立方米。该段挡土墙2009年施工期间曾发生垮塌。垮塌直接原因:挡土墙原设计为M7.5浆砌块片石仰斜式挡土墙,高度为4-4.5米,施工时变更为M7.5浆砌块片石护坡墙,高8.2米、9.3米(含基础),外墙坡比小于1:0.1,墙内有厚度1-2米填方(计量资料为填石,现场为大部分填石及部分土方)。按交通部公路浆砌块片石护坡墙相关规定,护坡墙坡度必须按照自然边坡(切土边坡不小于1:1),垮塌段内有厚度1-2米填方,该墙实质为浆砌块片石路肩墙,其基础宽度、墙身宽度均不能满足交通部《公路路基挡土墙标准》最低要求墙体稳定性达不到安全要求,在一定外部偶发因素(雨水、上部压力、振动等)作用下,存在极大墙体失稳垮塌可能性。因近期连日降雨,该挡土墙内切方边坡土壤及填方水土饱和,侧压力加大,造成挡土墙失稳,最终墙体垮塌。间接原因:1、建设项目管理严重缺失涉案路段工程合同价为261万元,未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行公开招投标;K0+152-K0+268.6段挡土墙工程设计变更未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因依照原设计施工,会占用边坡上原有公路,造成交通中断,给附近居民带来不便。施工单位提出施工难点后,建设单位负责人向权标、技术负责人***、二期工程业主代表***、省水利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全运江(已病故)到现场查看后,决定改为浆砌块片石护坡墙(未垮塌挡土墙下部部分为砼护坡,具体:K0+208-K0+268.6),相关墙型、尺寸、坡比等技术参数由***确定。该段挡土墙设计变更没有通知原设计单位,也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未进行挡土墙稳定性验算,没有相应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资料,甚至连设计图纸都没有;工程项目竣工后未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没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设计单位未参与现场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监理单位没有签字**、建设单位只是**,无任何签字意见。2、工程监理履职不到位保靖县***与保默线接线工程一、二、三期均没有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仅是依据监理机构备忘录(HPCC[2010]备忘01号)进行工程监理。该备忘录主要内容:由于建设项目为垫资工程,业主要求监理公司利用亚行贷款保靖城市防洪工程监理部协助施工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不需要作资料和质量评定,必要时按业主要求去现场监督检查即可,工程完工后负责竣工资料签字**;施工阶段监理不签订合同,监理服务费不按正规要求计取,只给监理人员适当补助费用。以上因素造成监理人员对该工程没有全面履行监理责任,无任何监理资料,工程监理履职不到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3、施工单位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垮塌挡土墙设计变更时,施工方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在业主、监理确定设计变更方案时,未提出异议。在没有设计变更图纸的情况下,未制定相应施工图纸、方案,盲目听从业主监理指挥进行工程施工。特别是在挡土墙施工过程中发生整体垮塌后仍不重视,依旧按照原方案完成工程施工,以致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二)专家意见
由于涉案垮塌路段已经于2020年7月29日进行应急修复加固,现场已不存在,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于2020年12月2日,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路段出具《保靖县魏竹南路边坡垮塌原因专家意见书》。主要内容:挡土墙增加的高度加大了挡墙的倾覆力矩,挡土墙未见有基础埋深,挡墙后的填土没有经过充分压实,导致后期挡墙上部出现不均匀沉降。加之持续降雨,又排水不畅,使得雨水侵入挡土墙内侧,造成土体膨胀,重度增加,挡墙侧压力加大,多种原因最终引发挡土墙垮塌。建设单位在没有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挡土墙原设计参数;没有与监理单位签订正式的监理合同,所聘请的监理人员也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所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没有监理单位参与。设计单位在没有参加现场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施工单位在没有施工变更图纸的情况下,盲目听从、冒险施工。后期施工及排水不畅对挡土墙安全造成影响。
六被告对保靖县××路××组的调查报告及专家意见均有异议,认为调查组成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调查报告不合法,专家意见不客观公正。本院认为,该事故调查报告是经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由保靖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且有相关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其出具的调查报告已经保靖县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并批复,程序合法,应视同公文书证。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该调查报告分析的涉案路垮塌的主要原因与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家意见基本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但对于后期施工的影响未作分析及该路段的管理者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该部分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家意见与事故调查报告基本一致。专家意见对于后期两次施工对挡土墙安全造成影响与被告住建局及被告文运投公司先后两次施工与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保靖县××镇××路挡土墙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关于“素填土堆积时间坡顶为1年左右,坡底为3年左右,随意回填,未完成自重固结”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后期施工对本案造成的影响。该意见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涉案路段垮塌原因;二是本案的损失认定;三是各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
关于焦点一,涉案路段垮塌直接原因:挡土墙原设计为M7.5浆砌块片石仰斜式挡土墙,高度为4-4.5米,施工时变更为M7.5浆砌块片石护坡墙,高8.2米、9.3米(含基础),外墙坡比小于1:0.1,墙内有厚度1-2米填方(计量资料为填石,现场为大部分填石及部分土方)。按交通部公路浆砌块片石护坡墙相关规定,护坡墙坡度必须按照自然边坡(切土边坡不小于1:1),垮塌段内有厚度1-2米填方,该墙实质为浆砌块片石路肩墙,其基础宽度、墙身宽度均不能满足交通部《公路路基挡土墙标准》最低要求墙体稳定性达不到安全要求,在一定外部偶发因素(雨水、上部压力、振动等)作用下,存在极大墙体失稳垮塌可能性。因近期连日降雨,该挡土墙内切方边坡土壤及填方水土饱和,侧压力加大,造成挡土墙失稳,最终墙体垮塌。
关于焦点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应与另案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相同。具体损失项目及金额如下:1、丧葬费36650元(73300÷12×6),但原告仅主张19921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处理;2、死亡赔偿金为962360元(48118×20),但原告仅主张79684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处理;3、被扶养人生活费女儿**1275392元(34424×16÷2),但原告仅主张111752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处理。因原告***未满六十周岁尚有劳动能力,不存在被扶养;4、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4项合计978513元。
关于焦点三,被告城投公司作为本案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提出施工难点后,未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设计方案的仰斜式挡土墙变更为浆砌块片石挡土墙,将原参数高度为4-4.5米变更为高8.2米、9.3米,加重挡土墙承载负荷,是导致涉案路段垮塌的直接原因。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招投标、未与监理单位签订正式监理合同,未向施工单位提交设计变更施工图纸,在竣工验收阶段未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违反了法定建设程序,应承担本案40%赔偿责任即391405.2元(978513×40%)。被告**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在业主、监理未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即确定设计变更方案时,未提出异议。在没有设计变更图纸的情况下,未制定相应施工图纸、方案,盲目听从业主、监理指挥进行工程施工。特别是在挡土墙施工过程中发生整体垮塌后仍未引起高度重视,未要求业主、监理重新变更施工方案,依旧按照原方案冒险施工。挡土墙未见有基础埋深,挡墙后的填土没有经过充分压实,导致后期挡墙上部出现不均匀沉降,以致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本案20%赔偿责任195702.6元(978513×20%)。被告住建局作为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的城市道路负有管理责任,对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由于被告住建局未尽到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且被告住建局于2016年委托施工单位在涉案路段上,拆除原人行道砼路面、新修人行道、人行道路面铺设麻石板、新砌麻石侧石、混泥土人行道及进口地面、新砌浆砌石挡土墙、花园边坡处回填土、新建排水沟、新砌空心小砌块围墙等,未对填土充分压实,随意回填,未完成自重固结,加重原挡土墙承载负荷,加大了挡墙的倾覆力矩,应承担本案15%赔偿责任即146776.95元(978513×15%)。被告文运投公司于2018年委托施工单位对涉案路段加装麻石栏杆,对原有砼路面进行了部分拆除,并对挡土墙面、墙裙水泥砂浆抹面,回填土方,由于回填土方未压实,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涉案挡土墙的承载压力,加上案发前保靖地区持续降雨,导致本案发生,应承担10%赔偿责任即97851.3元(978513×10%)。被告监理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监理单位,虽然与建设单位未签订监理合同,但事实上已接受业主委托实际从事涉案工程监理行为。监理人员明知业主擅自变更原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在变更设计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冒险施工未提出异议,在履职过程中多处签署“合格”,且未参与竣工验收,没有完全尽到监理职责,应承担本案5%赔偿责任即48925.65元(978513×5%)。被告设计院作为涉案路段原设计单位,明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施工单位交付的成果与原设计施工图纸不一致,未经现场竣工验收就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符合设计要求”字样并加盖公章,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赔偿责任即19570.26元(978513×2%)。被告保靖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非涉案道路组织建设者或管理人,可不承担本案责任。因本案发生前,保靖地区连续降雨,导致原本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涉案挡土墙土体膨胀,负荷增加,是本案发生的另一原因(8%)。三原告已获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5万元,保靖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支付应急救灾救助金5万元,共计20万元。被告城投公司、**公司、文运投公司提出非本案责任主体,被告监理公司、设计院提出对设计质量不承担监理责任、路面工程交付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包括路基工程的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公路养护中心的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1各项经济损失391405.2元;
二、被告保靖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2、***、**1各项经济损失195702.6元;
三、被告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原告**2、***、**1各项经济损失146776.95元;
四、被告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1各项经济损失97851.3元;
五、被告湖南省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1各项经济损失48925.65元;
六、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赔偿原告**2、***、**1各项经济损失19570.26元;
七、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八、驳回原告**2、***、**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5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34445元,由被告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被告保靖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00元;被告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5800元,被告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负担1800元,被告湖南省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原告**2、***、**1负担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姣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彭 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