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03民初1528号
原告***,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曾都区。
被告孙洋洋,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77577191K。住所地随州市解放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与被告孙洋洋、被告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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