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随县客林登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民终1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县客林登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殷店镇塔儿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周锋,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解放路245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随县客林登酒店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随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琼
审 判 员  汪 莉
审 判 员  熊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茜茜
书 记 员  庞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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