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3224号
原告:***,女,199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郑州恒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绿地滨湖国际一区2号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957996352。
原告***与被告郑州恒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