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4768号
原告:*小兵。
被告:郑州恒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9579963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小兵与被告郑州恒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小兵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兵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兵承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