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4845号
原告: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交达工程勘),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657973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后收取1250元,由原告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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