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481号
原告: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89号华东装潢建材城二期83-10-2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013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舒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