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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481号 原告: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89号华东装潢建材城二期83-10-2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013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江西安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舒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