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102执149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安泰建筑门窗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重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报酬6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0元和执行费915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重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460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重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重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