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6执保77号
申请人:云南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晨。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
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人云南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751039.3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751039.36元)。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751039.3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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