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1执4531号
贵阳爱民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毕节锐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21)黔05民终4136号民事判决、大方县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21)黔052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贵阳爱民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毕节锐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1590000.00元、判决确定利息139556.21元及从2020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9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5.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执行费183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821675.54元,其中,工程款1590000.00元、判决确定利息139556.21元、从2020年10月28日起以159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58494.33元、案件受理费10325.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执行费18300.00元。至此,贵阳爱民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21)黔05民终4136号民事判决、大方县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21)黔052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