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9469号
保全申请人: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白云北路新材料产业园A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E07R5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青场镇新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35065R。
法定代表人:***。
保全申请人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937.9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14937.96元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937.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管依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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