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502执4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31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影,均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新桥街道办事处天生桥龙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9830132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502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房产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40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彪
审判员***
审判员本清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