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贵州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02民初5920号
原告: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区洪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31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均无法查找到被贵州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应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信息不明确,因此,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5.00元,免予征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孔羽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开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