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8101号
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990426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中乐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区经济开发区大坪村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34704261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都匀经济开发区中乐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