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4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得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碧波工业园大坪特色轻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飞辉,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白午安置房****楼****。
法定代表人丁浪沙,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260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受理了贵州凯得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得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2085.04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律师费3000元,同时还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93元、执行费72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以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针对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股权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工商股权、网络资金,有牌号为贵H×××**号思威牌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但车管所反馈该车已办理转出业务;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有银行存款182.78元,本院已冻结,共计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3个银行账户;3、通过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其与开元城投公司和高速交警大队还有债务债权纠纷,已向法院申请诉讼,待诉讼结果出来后再确认债务债权问题;4、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并拉入失信人员名单。
2020年12月2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黔2601执45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 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傅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