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32执134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华建筑物资租赁站,住贵州省凯里市。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华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3.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458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