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凯里市海华建筑物资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32执134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华建筑物资租赁站,住贵州省凯里市。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华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8544.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458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