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3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男,苗族,1979年1月1日生,住三都县。
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周道林支付18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1日起至支付清租赁费之日止以所欠租赁费18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付);2、承担案件受理费2272.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04月08日、2021年05月11日、2021年06月07日、2021年07月01日、2021年0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查控系统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车辆于2019年4月12日已过户。
经对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
因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9月27日将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再成
审判员岑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