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凯程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2执恢2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凯程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朱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
法定代表人:丁浪沙
本院在执行***凯程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53742元并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查控系统信息反馈、账户上有54622.58元,本院对该笔款进行冻结后划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过公安部系统反馈,名下无车辆。
因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凯程贸易有限公司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再成
审 判 员 韦亚平
审 判 员 岑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韦万阳
书 记 员 张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