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6月20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浪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65552.00元,并支付以6555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05月0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73.00元、申请执行费883.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07月03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网络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证券及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只有无存款。
3.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到凯里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5552.00元,案件受理费773.00元、、申请执行费883.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岑 彬
审判员  韦亚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