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恢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三都县。
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丁浪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3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晨晖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6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