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云区林海建筑物资供应站,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村莲花塘组35号。
经营者:刘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麻万镇万大园旁。
法定代表人:沙彦喜。
本院执行的白云区林海建筑物资供应站与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3民初3346号、(2020)黔01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共计569532.3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0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已对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额度冻结,未实际冻结金额,冻结期限为一年;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九辆车辆,本院已委托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在都匀市车辆管理所对上述车辆进行手续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2、本院依法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以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3、2021年5月17日,本院委托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住所地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1月29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依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5、2021年6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的代理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为569532.37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琴
审判员 丁 亮
审判员 周灿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小莲
书记员蒋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