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市北塔区兴城装饰材料大市场7栋附2栋,现住邵阳市双清区建材城二期铝材市场5栋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430522195604134375。
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麻万镇麻万大园旁。
法定代表人:沙彦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查明无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登记信息,又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建设路支行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保险、无公积金、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分别向独山荣辉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或单位发出协执,扣留被执行人在上述公司或单位的收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9月7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
2021年10月22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11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20日止,本案应执行的债务3225354.01元及利息,执行费34653.54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