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执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5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5733088032,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麻万镇麻万大园旁。
法定代表人:沙彦喜,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诉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2726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60972.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38.00元、执行申请费8010.00元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已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民政(婚姻登记)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2、查明被执行人在税务未有纳税登记信息,未发现在其他公司持股或者有投资权益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有贵J×××××、贵J×××××、贵J×××××、贵J×××××、贵J×××××、贵J×××××、贵J×××××长城牌汽车以及贵J×××××、贵J×××××大力牌汽车的登记信息,因年久失修,车辆全部处于报废状态,故无查封、处置必要。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收益类保险。
三、本院向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独山县房屋管理所、工商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理财类产品的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经营、债权债务进行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于2011年4月在我县注册工商登记,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沙彦喜,股东为王玉江(持股60%)、孙广明(持股40%);另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数额较大的工程款未结算,为此本院已送达相关扣留手续,但因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困难暂无法支付,因此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以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申请律师调查令、司法审计、悬赏执行、提起刑事自诉等相关权利,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相关权利,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措施,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发表意见。
至此本案被执行人仍有案款合计573820.00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茂江
审 判 员 林 靖
审 判 员 张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艾琪煊
书 记 员 柯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