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伍凌霄,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麻万镇麻万大园旁。

法定代表人:沙彦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沙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保险、工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建设路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

2020年1月25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伍凌霄,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5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伍凌霄,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伍凌霄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6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本金5500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