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代理人:曾广鑫,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5733088032,住所地独山县麻万镇麻万大园旁。
法定代表人:沙彦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广明,该公司职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2726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2522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4元、申请执行费30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独山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扣留、提取相应收入。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者相应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 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谌婷婷
书 记 员 罗贤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