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毛某某酿酒作坊、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民初2780号
原告:**市毛***酿酒作坊,住所地贵州省**市茅台镇双龙村青龙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J6FEO8F。
投资人:冯和琴,该作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泰立公寓楼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38056D。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毛***酿酒作坊与被告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市毛***酿酒作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毛***酿酒作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毛***酿酒作坊负担。
审判员  程远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