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8602号
原告: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泰立公寓楼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38056D。
法定代表人:陈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泰立公寓楼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0258XY。
法定代表人:陈忠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霞
书 记 员 曾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