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古月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兴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综合大数据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地,地址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丙妹镇鸾里风情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贾善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综合大数据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古月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4347.3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9月13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5元,执行费4915元,共计342487.34元及利息。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综合大数据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42487.3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综合大数据产业运营有限公司的收入342487.34元以清偿所欠债务。
三、被执行人**综合大数据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