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清镇市黔足宫养生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1271号
原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职教城**百花路贵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实训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1423572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日生,贵州省人,住清镇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人,住清镇市。
被告:清镇市黔足宫养生馆,住所:清镇市云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81MA6ED79832。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清镇市黔足宫养生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潘文学主持调解后,原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100000元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