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与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368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晋江市。
被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职教城东区百花路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实训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14235726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潘文学主持调解后,原告***以被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已支付瓷砖尾款30000元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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