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诚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诚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新火车站片区松山花苑南区临规划站前二路安置区,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61100598866609B。
法定代表人:刘晓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新火车站片区松山花苑南区临规划站前二路安置区,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611006697823235。
法定代表人:陈天慧。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富,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东区百花路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实训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14235726N。
法定代表人:吴朝五。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贵州省清镇市威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云,贵州省清镇市威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西诚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际公司)、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诚际公司、三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申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一审剥夺二上诉人与建设单位对被上诉人单方结算表示异议的权利,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款过于草率,在没有审查工程款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的原因的情况下,直接做出“现因三龙公司、诚际公司,贵州乡愁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原因在协议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结算”的结论,进而完全按照被上诉人单方结算认定工程款金额,无视二上诉人关于涉案工程造价评估的申请,故缺乏公信力。同时,一审法院在补充协议并未明确支付期限、而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无故判决二上诉人承担违约金20万元,系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金额为430万元,系单纯以补充协议约定的因上诉人原因不能完成结算的情况下的工程价款,该项约定的条件并未成就,我方积极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被上诉人不认可我方结算金额,并拒绝后续沟通,因此未能完成结算并非我方单方原因。建设工程款的结算过程复杂,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且被上诉人始终拒绝向我方提交完整的结算所需相关材料,一审法院忽略该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向二上诉人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被上诉人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其主张是因二上诉人和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结算未完成,便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我方在结算过程中具有过错,导致结算不能完成的事实,否则就不能适用补充协议中的该条款,认定工程价款为430万元。二、事实上,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核算标准,被上诉人结算的430万元单价过高,且结算内容中包含了一部分非由被上诉人施工的部分如桥架、消防套管预留、一层卫生间排水等,可以确认被上诉人单方结算金额与事实严重不符。三、二上诉人积极沟通结算事宜,且按约支付了50万元工程款,如经评估仍有尾款未付,但对尾款的支付时间并无约定,故付款条件未成就,二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二上诉人承担20万元违约金系严重错误,且显著过高。四、本案遗漏关键的诉讼参与人贵州乡愁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发包方,其一直未将工程款支付完毕,应当对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是否由于该公司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完成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义务,也需要该公司参与审理才能查明,一旦确认该公司有过错其应当对二上诉人、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责任,故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被上诉人管家公司答辩称,一、对方提出的上诉理由不真实,在2017年签订装修协议后,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内容,项目于2018年竣工并交付使用,竣工后我方提交施工材料给对方,我方报送金额是430万元,因上诉人原因一直没有完成结算,没有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我方2019年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诉人主动联系我方调解,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签订协议9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结算,上诉人认可我方报送的430万元工程款。至今,上诉人与发包人没有作出总结算表,其责任不在我方。故补充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我方要求以该协议履行内容没有不当,对430万元款项是否过高,该补充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我方工程款,一审判决其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对鉴定问题,本事事实清楚,没有必要进行鉴定。
原审原告管家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1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室内装修装饰项目、强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含建筑物1.5米内接口管),乙方负责建设单位确认图纸的二次方案深化设计。
案涉工程来历:建设方贵州乡愁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愁公司)将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一级开发相关工程(溯源学堂、碧霞池、深林步道等相关工程)发包给三龙公司。实际上诚际公司、三龙公司共同承建,后期在手续上做成是三龙公司承建。三龙公司将案涉项目发包给管家公司。
签订协议情况:2017年7月27日,城际公司作为甲方、管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室内装饰装修承包进场协议》。与本案相关的主要内容为: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1.2项目地点:清镇市职教城(溯源学堂)。2、合同范围。2.1工程内容: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的【室内装修装修项目、强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含建筑物1.5米内接口管),乙方负责建设单位确认图纸的二次方案深化设计。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3合同工期。2.3.1工程工期为15日历天;以甲乙双方签署开工令为准。2.4项目发包方式。2.4.1甲方此工程项目室内装饰分包。2.5计价依据。2.5.1取费标准。工程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最新相关调整文件。其中土石方平场工程执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中相应计价子项计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按(2002年修订版)。工程抢工期措施费用另行按实计算(以建设单位签证为准)。2.5.2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机械费的调整执行黔建施通[2011]564号文件,人工费调整执行黔建施通[2014]462、463号文件:如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新的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的调整文件,则按新的调整文件执行。2.5.3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凡施工工程有04定额不能覆盖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分包人、监理三方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共同签字确认计算有效。工程建设期内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新的工程计价定额,则本工程的计价取费执行新的工程计价定额及最新相关配套文件。2.5.4材料价格1、本工程所用材料参考贵州省建设厅发布的施工同期造价信息(贵阳市)价格标准,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或造价信息中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材料由装修方和建设单位协商双方根据当地市场价按材料运输至施工现场的单价计价后具实书面认价确定,并用于结算。2、材料运费,应单计取(以审计为准)。③、甲供材料收取采保费,根据贵州省相关文件执行。3、合同价格3.1本项目合同结算总价款按2.5款执行下浮16%税后计算,下浮的16%税由甲方支付。4.6支付合同价款。工程款的支付,第一次付款时间2017年08月05日,付款条件乙方开始基础作业,提供本项目材料订货合同、采购清单及乙方施工倒排计划完成等的总款项大于100万即付50%,付款金额(大写:伍拾万元整);第二次付款时间2017年08月10日,付款条件乙方正常施工作业,提供本项目材料订货合同、采购清单及人工费等的总款项大于200万即付款,再付款金额(大写:伍拾万元整);第三次付款时间2017年08月15日,付款条件乙方装修施工计划工作已完成并呈现出装修效果,再付款金额(大写:伍拾万元整);第四次付款时间2017年08月30日,付款条件乙方根据现场报的全部施工产值工程量,再支付款金额(大写:伍拾万元整);第五次付款时间依据甲方与建设单位对溯源学堂项目最终审计金额总价确定后(因土建项目审计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支付工程尾款)。甲方支付乙方尾款时扣除结算总金额的16%管理费和工程质量保证金(5%)。每次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暂时开据有效收款收据,工程发票在最后一次付款时乙方开据有效发票。工程质保金依据有关签字和盖章的文件时间开始算起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保证金不计取利息。4.7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乙方单位签字盖章方可生效。5.1.1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款项,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现场发生农民工事件与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2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给甲方时,第一时间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12.1.1乙方施工完毕,应会同甲方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该积极协调,尽快组织验收,验收依据各方的签字盖章为准。13.1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相关文件,甲方向建设单位第一时间提交,后续结算工作由乙方自己进行完工整个结算的后续工作。14、质保期。本合同质保期为一年,时间从竣工验收合格签字盖章之日算起。15、违约责任。15.1.1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息;乙方有权停工,工期按15.1.3款顺延。15.1.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15.1.3由于甲方土建施工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工期翻2倍顺延。
2017年12月15日,三龙公司作为甲方,管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业主2017年12月3日召开的溯源学堂装修质量整改提升专题会议,针对乡愁贵州溯源学堂装修项目实际存在的问题,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特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一、整改内容:溯源学堂室内装修现有存在的一切不符合验收标准,需要加以整改的具体整改及增加部分内容见附件;新增项目:A、会议室提升方案计后期结算;B、木质门窗套计入后期结算;C、二楼楼梯间做吊顶计入后期结算:D、消防箱及管道包装计入后期结算:E、波导线计入后期结算:F、更换暖白色光源,该项目返工甲方要求乙方施工,费用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中,由甲方协调业主补办签证:由于甲方土建及乙方瓷粉工造成的返工(高管区、会议室、公共通道),经双方友好协商,由甲方一次性付款壹拾贰万五千元整(125000元),由乙方承担施工整改并通过业主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该整改项目完成通过业主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完成支付;二、时间及质量标准:时间自2017年12月5日开始到2018年1月15日完成;质量标准:整改完成后呈现的效果达到业主验收标准,并顺利通过业主及监理单位的验收;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业主验收的要求,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可拒付后期进度款。三、针对已整改内容时间短、任务重,乙方需指派专业工程师现场负责相关整改事项,包括业主单位所组织的工作会议及临时指派的相关整改工作。
管家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也于2018年交付。
管家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三龙公司、诚际公司给付工程款2298193.4元,案号(2019)黔0181民初4900号,后三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9年10月15日三龙公司作为甲方一、诚际公司作为甲方二、管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关于乡愁贵州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和合同约定就此前甲方已支付的款项2100000元和本次达成的协议款项向甲方并开具相应合法增值税发票(3%税率)。2.甲方一收到乙方开具的上述发票3个工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00元装修工程形象进度款。3.甲方如约支付上述约定500000元及乙方起诉费、保全费、律师费共计33000元后。乙方当日前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撤回案号为(2019)黔0181民初4900号的诉讼,同时撤销对甲方的财产保全措施。4.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乙方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贵州乡愁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事宜。本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按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室内装饰装修承包进场协议条款2.5.1取费标准及2.5.4材料价格为结算依据,结算金额最终以甲方提交建设单位审定后的结算依据乙方认可为准。甲方应积极主动推进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事宜,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及建设单位结算工作。因甲方及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结算,则甲方认可乙方施工总价为4300000元,按合同约定下浮16%(计688000元),甲、乙双方工程结算金额为3612000元。届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甲方应一次性支付尾款1012000元乙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5.如结算按约定时间顺利结束,本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以甲方和建设单位审定后的结算依据再按2017年7月27日签订协议约定下浮16%后作为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为准则依据,工程款项支付实行多退少补。6.本协议签署后,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如违反本补充协议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200000元的违约金。该协议签订后,三龙公司、诚际公司向管家公司支付了533000元(含500000元工程款、33000元起诉费、保全费、律师费)。后管家公司申请撤诉。嗣后,根据三龙公司、诚际公司要求管家公司将案涉工程结算需要的资料发送给了三龙公司、诚际公司,三龙公司、诚际公司再与乡愁公司进行结算,乡愁公司初步认可的结算金额低于4300000元,各方对结算金额分歧较大,三龙公司、诚际公司未履行《关于乡愁贵州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补充协议》,遂引起诉讼。
原审认为,《关于乡愁贵州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执行。该协议中的“4、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乙方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贵州乡愁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事宜。本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按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室内装饰装修承包进场协议条款2.5.1取费标准及2.5.4材料价格为结算依据,结算金额最终以甲方提交建设单位审定后的结算依据乙方认可为准。甲方应积极主动推进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事宜,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及建设单位结算工作。因甲方及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结算,则甲方认可乙方施工总价为4300000元,按合同约定下浮16%(计688000元),甲、乙双方工程结算金额为3612000元。届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甲方应一次性支付尾款1012000元乙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现因三龙公司、诚际公司、乡愁公司原因未在协议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结算,故三龙公司、诚际公司应认可案涉工程款项为4300000元。被告三龙公司、诚际公司辩称与乡愁公司结算不能的原因是原告管家未将全部资料交付,但被告未举证证明,相反原告提交了发送资料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案涉工程款应按双方协议认定为3612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100000元及500000元,尚欠1012000元工程款,三龙公司、诚际公司应予支付。且应按照约定赔偿200000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诚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012000元;二、被告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诚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管家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诚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与业主方的邮箱往来记录,拟证明上诉人与建设单位对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部分做过结算,且一审提交的证据中,上诉人将该结算发送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不同意结算金额,拒绝进一步协商。邮箱时间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6日,分别发送两个附件。上诉人接受邮件人员是杨仁设,邮箱名称是“设仔”,上诉人收到后将文件发送给被上诉人的名称为“无心”的工作人员。一审时已经提交附件内容。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以一审质证意见为准。本案事实,有《贵《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室内装饰装修承包进场协议》、《补充协议》、《关于乡愁贵州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补充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乡愁公司与三龙公司签订的《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一级开发相关工程框架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案涉项目系使用政府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三龙公司应当积极参与本项目的招投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三龙公司与乡愁公司签订的《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一级开发相关工程框架协议》为无效协议。三龙公司将未经招投标的案涉工程与管家公司签订的《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室内装饰装修承包进场协议》同样无效。但因乡愁公司已经于2018年初接收使用了案涉项目工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管家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关于乡愁贵州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补充协议》的履行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首先,管家公司与三龙公司和诚际公司签署《关于乡愁贵州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补充协议》的背景,按照上诉人的庭审陈述,案涉工程在2018年初即交付业主乡愁公司使用,但双方在《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室内装饰装修承包进场协议》中没有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时间,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竣工结算的过程大体如下:(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诉讼中,管家公司提交了与三龙公司工作人员的邮箱往来记录,证明管家公司在2018年3月21日已经将结算表发送给三龙公司工作人员杨仁设,但三龙公司并没有及时审核,直至2019年8月28日管家公司提起诉讼。在管家公司报送结算至提起诉讼期间达17个月,远超过正常的结算审核时间,三龙公司并没有提交该期间与管家公司进行核对的证据,因此可以确定,三龙公司系在拖延结算,目的是拖延支付工程款。故在管家公司起诉三龙公司和诚际公司之后,双方签署该补充协议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解除对三龙公司和诚际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使三龙公司和诚际公司尽快与乡愁公司进行结算,使管家公司能够尽快收到工程款。《关于乡愁贵州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补充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开具发票、支付款项、解除查封、确定结算时间以及约定不及时结算的法律后果,系诚际公司、三龙公司与管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该补充协议的履行,《关于乡愁贵州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补充协议》协议中第四条明确约定:“乙方配合建设单位乡愁公司办理结算事宜,本补充协议当事人共同认定按照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室内装饰装修承包进场协议条款2.5.1与2.5.4材料价格为结算依据,结算金额最终以甲方提交建设单位审定后乙方认可为准。甲方应当积极主动推进与建设单位结算事宜,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及建设单位结算工作。因甲方及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不能结算则甲方认可乙方施工总价为43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下调16%(计688000元),甲、乙双方工程结算金额为361200元,,扣除已支付金额,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尾款1012000元,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根据该约定,被上诉人负有配合甲方及建设单位结算工作的义务,该义务实际上就是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提交给乡愁公司。诉讼中,被上诉人管家公司提交了向乡愁公司以及三龙公司发送文件的邮箱记录,且从管家公司发出的《乡愁贵州溯源学堂精装修预算评审反馈意见》可以看出,乡愁公司已经将施工资料交给了乡愁公司和三龙公司,已经履行了积极配合与对方结算工程款的义务,上诉人称系管家公司的原因导致没能在90个工作日完成与乡愁公司的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且与该项目未经招投标而施工建设导致的程序不合法而无法结算的真实原因相悖。
诉讼中,上诉人向本院陈述了项目不能与乡愁公司办理结算的原因为:资料不全和项目未经招投标。本院认为,项目未经招投标是不能办理结算的主因,至于资料不全的问题,根据三龙公司与乡愁公司的《框架协议》,案涉项目除了溯源学堂外,还包括碧霞池、深林步道等项目,上诉人不能证明系溯源学堂的资料不全导致的不能结算,因此,相应的后果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则双方约定的“因甲方及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不能结算则甲方认可乙方施工总价为43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下调16%(计688000元),甲、乙双方工程结算金额为361200元,扣除已支付金额,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尾款1012000元,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条件成就,管家公司要求按照该约定结算工程款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由于《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室内装饰装修承包进场协议》和《关于乡愁贵州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补充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为诚际公司、三龙公司和管家公司,上诉人向管家公司支付多少款项不涉及乡愁公司的权益。在该项目中,上诉人没有参与项目的管理,其通过非法转包的方式已经在管家公司处获取了工程造价款16%即688000元的管理费,因此,即使乡愁公司与三龙公司、诚际公司结算在后,也不影响三龙公司、诚际公司的实体权利。但根据公平原则,发包人乡愁公司未与总承包人结算的法律后果不能让实际施工人管家公司承担。
最后,本案系以《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园旅游项目(溯源学堂)室内装饰装修承包进场协议》和《关于乡愁贵州工程装修工程结算事宜的补充协议》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该补充协议的三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次纠纷与案外人乡愁公司无关,故不存在遗漏必要的诉讼参与人的问题。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8元,由上诉人江西诚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田镇华
审判员 陈跃霄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