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13民初3364号
原告贵州贵祥荒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祥公司”)诉被告贵州渝达隆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达隆诚公司”)、第三人贵州国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高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从江、被告渝达隆诚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国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贵祥公司依约为被告渝达隆诚公司种树、平整土地,被告渝达隆诚公司按照原告贵祥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向其支付劳务费,原告贵祥公司书写承诺书并退出种植场地,双方权利义务已成就。原告贵祥公司提交的损失清单,被告渝达隆诚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亦未约定且原告贵祥公司提交的损失清单不是正规票据。故原告贵祥公司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国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护的权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0日,原告贵祥公司与被告渝达隆诚公司签订《植树人工费用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贵祥公司为被告渝达隆诚公司种树,人工费用、采用工作内容费用包干的方式:1、场地平整9386平方米,每平米1.7元;2、乔木按苗木清单1项至38项,485株,每株90元;3、二乔和灌木球按苗木清单1项至12项,115株,每株15元;4、灌木按苗木清单1项至25项,261128株,每株0.3元;5、草皮按苗木清单26项2324平方米,每平方价3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贵祥公司为被告渝达隆诚公司种植485株乔木,每株90元;灌木76株,每株15元。后双方因种植质量问题发生争议,2018年4月26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渝达隆诚公司向原告贵祥公司给付了劳务费55000元,原告贵祥公司书写承诺书一份交被告渝达隆诚公司,原告贵祥公司遂退出种植场地。现原告贵祥公司以被告渝达隆诚公司少给付几百元及损失费等为由,诉至本院,如前所述。
驳回原告贵州贵祥荒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6元,由原告贵州贵祥荒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骧夫
人民陪审员 陶正伦
人民陪审员 陈启发
法官 助理 陈 群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