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国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31民初1648号
原告:贵州国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高科一号A栋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87275475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震,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射洪县,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系该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国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国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国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贵州国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郝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