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2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粑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MTFD0Q。
法定代表人胡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县劳人仲调字[2021]第15号,向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000元;申请执行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8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等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0元,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贵GX××××黄海牌机动车一辆,正在另案处置中。
3.本院依法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普定县房屋管理所、普定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但查询到该公司名下有公积金75830.92元,现为封存状态,同时普定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反馈:该公积金余额系该公司员工的总余额,并非该公司所有。
4.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所地普定县、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情况,经反馈:社区不清楚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也不清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下落。
5.根据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有未付的工程款,经本院核实后,依法向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向被执行人发放工程款时扣留或提取,并将该款汇入本院“一案一帐号”。
6.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线索称: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黄果树管委会桂家河石头寨河段治理工程、紫云县猫营镇牛场坡片区崩塌防治工程施工招标6标段、普定县食用菌产业示范园项目、普定县猴场乡附属工程、普定县补郎乡卫生院附属工程均有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院到黄果树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调查,经反馈:黄果树管委会桂家河石头寨河段治理工程由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经与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该公司称未与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本院到紫云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经反馈:紫云县猫营镇牛场坡片区崩塌防治工程施工招标6标段项目由贵州省乌蒙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经与该公司联系,经反馈:该公司未与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本院到普定县利民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调查,经反馈:普定县食用菌产业示范园项目由该公司负责,现确有未付的工程款,本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向被执行人发放工程款时扣留或提取,并将该款汇入本院“一案一帐号”;本院到普定县猴场乡卫生院调查,经反馈: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承接普定县猴场乡卫生院附属工程,但工程款已于2019年年底前全部付清,现仅有部分质保金未发放,本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向被执行人发放质保金时扣留或提取,并将该款汇入本院“一案一帐号”;本院到普定县卫生健康局调查,经反馈:普定县猴场乡卫生院管道消防安装工程由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现有质保金未发放,本院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向被执行人发放质保金时扣留或提取,并将该款汇入本院“一案一帐号”;本院到普定县补郎乡卫生院调查,经反馈: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在该部门承接工程,但所有工程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无未付的工程款。
7.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有尚未确定履行时间的工程款、质保金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工资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慧婷
审 判 员 陈庆安
审 判 员 周钰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娟
书 记 员 王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