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422民初93号
原告:***,女,1970年4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文,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0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粑粑市。
被告: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粑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oA6DMTFD0Q。
法定代表人:*海,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厚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