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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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22执23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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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粑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MTFD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租赁费124900元;被执行人**对上述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99元,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1774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本院以执行标的为限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同时,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贵GJ××**号黄海牌机动车一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要求进行查封;另,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所属的房屋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所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公积金74696.44元。经向普定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该公积金余额系该公司四名员工的总余额,并非该公司所有,故无法扣划。
5.本院分别到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贵州省普定县***道穿洞社区居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街道南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穿洞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清楚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也不清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下落、被执行人**系南华社区空挂户,其财产情况及下落该社区不清楚。
6.根据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普定县××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有未付的工程款,经本院核实属实,本院依法向普定县××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向被执行人发放工程款时扣留或提取,并将该款汇入本院“一案一帐号”,但至今未果。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送达律师调查令,要求其调查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8.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中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GJ××**号黄海牌机动车一辆,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同时,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有尚未确定履行时间的工程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124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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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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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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