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海宏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财保6号
申请人:湖北海宏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新台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海龙,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应刚,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贵阳饭店****。
法定代表人:梁文武。
申请人湖北海宏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价值4,247,206.4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北海宏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价值4,247,206.43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韦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