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1054号之二
原告: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甘粑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533000905。
法定代表人:戴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淇,男,1977年10月4日生,畲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猴场镇草塘古邑区接待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M0GCXY。
法定代表人:樊佑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2元,已减半收取1286元,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天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匀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