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瓮安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003号
原告:瓮安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牛湾塘组。
经营者:叶和刚,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权,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猴场镇草塘古邑区接待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MOGCXY。
法定代表人:樊佑宏,职务不详。
被告:樊佑富,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瓮安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佑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瓮安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佑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瓮安县**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瓮安县**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佑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13元,由原告瓮安县**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