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刚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5665号
原告:贵州省刚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牛场镇西北街村福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TPRR2Q。
法定代表人:蒋健,系该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松勤,男,1971年11月1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猴场镇草塘古邑区接待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MGCXY。
法定代表人:樊佑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舟云,男,汉族,1968年10与20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贵州省刚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刚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2元,由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