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10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甘粑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533000905。
法定代表人:戴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淇,男,1977年10月4日生,畲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系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猴场镇草塘古邑区接待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M0GCXY。
法定代表人:樊佑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黔2702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十三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省福泉锦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轻型货车一辆(车牌号:贵J×××××)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锦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十三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省福泉市锦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轻型货车一辆(车牌号:贵J×××××)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天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匀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