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1054号
申请人: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甘粑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533000905。
法定代表人:戴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淇,男,1977年10月4日生,畲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系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猴场镇草塘古邑区接待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M0GCXY。
法定代表人:樊佑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贵J×××××)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十三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贵J×××××)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损毁及设置他项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天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匀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