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2执1221号之一 被执行人: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31425138X9,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甲良镇阁龙社区马道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釆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电话:08548622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