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2民初2105号
原告: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黔南***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甲良镇阁龙社区马道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31425138X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3月20日生,***,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原告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贵州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