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财保46号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广怛润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沈艳艳,系该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官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集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学院东城印象**楼**v>
法定代表人:吴亚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祁国勇,男,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广怛润建筑材料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集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国勇产生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贵州集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国勇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272877.45元或者相当于272877.4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广怛润建筑材料租赁站并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号为12114003901244253968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广怛润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贵州集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国勇银行账户内的资金272877.45元或者相当于272877.4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84元,由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广怛润建筑材料租赁站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