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3690号
原告:毕节诚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12042212R,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灵峰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王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集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314130F,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学院路东城印象**楼**。
原告毕节诚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集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集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诚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诚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40.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诚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