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2民初1313号
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2××××××××××。
经营场所:桐梓县。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桐梓县燎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龙夯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娄金淼。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诉被告贵州龙夯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贵州龙夯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鲜诗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