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南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726民初35号
原告:贵州中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下司镇下司村打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RXR4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南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中南街八段三桥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UUL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2日生,系贵州南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住海安县。
第三人:***,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贵州中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南骏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中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36元,减半收取计8318元,由原告贵州中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罗洪
书记员***